宪法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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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宪政
宪政,又名“民主政治”、“立宪政治”、“立宪政体”、“立宪主义”等。宪政作为专制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与宪政的关联可简单地理解为内容和形式、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一方面,宪政运动是宪法的历史起点,没有历史上的民主宪政运动就不可能有宪法;但宪法一旦颁布和实施,宪法又成为宪政的逻辑前提和依据。另一方面,宪法是宪政的表现,是对民主宪政事实的宪法确认和制度安排;而宪政又是宪法的实现,宪政的内容取决于宪法的内容,宪政的实践使宪法从条文上的内容转化为现实中的内容,并不断地推动宪法内容的丰富和发展。总的而言,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历史产物,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现实反映,二者的价值目标大体趋向一致,即以规制国家权力为手段、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宪法是固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宪法是固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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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宪政,后有宪法。
宪法颁布以后宪政仍然在其原有的基础上延续和发展。资本主义宪政革命运动成功后,建立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颁布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政出现新情况时,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必然调整统治方式,修改宪法,但是其资产阶级专政的本质绝对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宪政革命成功的目的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颁布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同样地,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在社会向前发展的条件下也一样会出现新情况,我们也必然会通过修改宪法来适应新情况和新发展,巩固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更好地为人民谋求幸福生活服务。宪政既是宪法的源泉,又是宪法的发展,它们是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互动关系。并且这种互动关系一直伴随着整个社会发展变化的始终。
宪法颁布以后宪政仍然在其原有的基础上延续和发展。资本主义宪政革命运动成功后,建立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颁布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政出现新情况时,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必然调整统治方式,修改宪法,但是其资产阶级专政的本质绝对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宪政革命成功的目的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颁布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同样地,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在社会向前发展的条件下也一样会出现新情况,我们也必然会通过修改宪法来适应新情况和新发展,巩固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更好地为人民谋求幸福生活服务。宪政既是宪法的源泉,又是宪法的发展,它们是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互动关系。并且这种互动关系一直伴随着整个社会发展变化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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