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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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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陈东东 周二 二月 23, 2010 9:04 pm

内容提要: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这是一部对私权进行全面保护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又迈出了重要和坚实的一步,展示了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12月30日晚上,应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我院王利明教授出席论坛并以“《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为题发表演讲。王利明教授曾主持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全程参与《侵权责任法》的制订动作,在演讲中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色与创新做了详细介绍,并就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做了分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高圣平副教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应邀出席论坛。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 《侵权责任法》与传统大陆法系的债法分离,独立制定成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立法成果,是对民事立法体系的重大突破,也是中国对世界民事立法的重要创新和贡献。王利明教授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一,侵权责任法在保护范围上具有中国特色。第2条全面列举了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首先,高度抽象的“民事权益”比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对“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有限的、封闭式的列举更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其次,全面列举一方面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其所享有的权益,另一方面体现了民法对生命、健康的关爱,以及对受害人更加全面救济。再次,第2条明确了对利益的保护,扩大了传统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第二,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体系上具有中国特色,通过归责原则体系构建了完善的侵权责任法体系。首先,第6条第1款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条款,是对一般侵权责任的总括性规定。第5- 11章是以特殊归责原则为内容的分则性规定,是对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具体规定。王利明教授认为,由于没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效果的规定,所以不能认为第2条是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应该是第6条第1款和第69条:第6条第1款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定;而第69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对现代社会层出不穷的危险活动保持了开放性,是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这两个一般条款的规定可以涵盖第2条“依照本法”的全部范围。 第三,侵权责任法在对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衔接上具有中国特色。第5条“另有特别规定”具有两层含义:一、侵权责任法与特别法对同一事项都有规定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特别法与侵权责任法对不同事项进行规定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第四,侵权责任法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具有中国特色。首先,第6条第1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案件。并且,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第15条规定的多种责任承担方式。王利明教授尤其强调了第6条第1款的“侵害”与第7条“损害”的区别:“侵害”以过错为归责基础,体现了行为人行为的可归责性,而“损害”则是行为人没有过错,或者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了不同的归责基础。其次,第6条第2款是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即因为一定基础事实的存在,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过错推定原则适用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法,减轻了受害人对过错的证明负担,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虽然法律规定对过错进行推定,但是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再次,第7条是对严格责任的规定。王利明教授认为“严格责任”比“无过错责任”更加严谨,主要因为过错相抵制度仍然考虑受害人的故意、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严格责任有以下三个特点:一、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归责依据是危险行为或者危险物,同时也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要件;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证明抗辩事由的存在;三、法律对抗辩事由的严格限制,一般仅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最后,王利明教授就公平责任是否能够成为一种归责原则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类似于第33条中公平责任很难纳入到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或者严格责任的规定中。公平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财产情况等责任分担能力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进行自由裁量。并且,公平责任体现了分配正义,不同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体现的矫正正义,以及严格责任两者兼有的特征。 第五,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中国特色。第15条列举了八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这既表明了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也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重要原因之一。王利明教授认为第15条列举了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形式,加上第22条精神损害赔偿和第47条惩罚性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至少规定了10种责任承担方式。并且,过错责任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时也产生了竞合的问题,但是应当把选择权赋予受害人。 第六,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具有中国特色。之所以专门在第四章规定责任主体,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离,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二、“归责于上”成为转承责任的发展趋势,即主要由用人单位或者监护人承担责任;三、这一章所涉及的归责原则多种多样,不好单独纳入过错推定或者严格责任原则。 第七,数人侵权的规定具有中国特色。首先,侵权责任法以主观共同性作为区分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标准,即不仅仅限于当事人具有意思联络的情形,还包括共同过失的情形。其次,借鉴侵权法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明确在第11条规定了累积因果关系和在第12条规定了部分因果关系。再次,第1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严格限制了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主题演讲最后,王利明教授强调,虽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优秀立法、理论成果,但是侵权责任法是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是我国自己的立法成果,是构建我们民法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对世界的民事立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随后,王轶教授对《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关系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第15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应适用严格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高圣平副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反映了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不同的法理和法政策的考量。周友军副教授指出了侵权责任法的两处瑕疵:公法人利益优位(体现在第81条动物园的过错责任和第39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和第24条公平责任的规定,并从法解释的角度对上述瑕疵进行了修补。 最后,王利明教授同与会师生就《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法律适用中的诸多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获得了同学们的阵阵热烈掌声。 据论坛主持人熊丙万博士介绍,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还将邀请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等一系列长期参与《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的著名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出席论坛发表演讲,以期推动《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工作。(文/ 于彦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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